作为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曹仁贤先生、张许成先生、郑桂标先生、赵为先生、顾亦磊先生、周岩峰先生、张友权先生、陈志强先生、吴家貌先生、程程先生、解小勇先生、邓德军先生、李国俊先生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上述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述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议案。
二、关于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将所持三峡阳光15%的股权转让给刘磊,能够调动三峡阳光核心管理团队积极性,有效地将三峡阳光的股东利益、企业利益、管理团队利益结合在一起,提升三峡阳光的管理质量和效率。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交易价格为正常商业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公允、合理,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输送利益或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转让三峡阳光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李宝山 顾光 李明发
202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