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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安基因: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21

证券代码:002030 证券简称:达安基因 公告编号:2020-026

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5月20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上午9:15至2020年3月3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学城香山路19号公司一楼讲学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何蕴韶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4人,代表股份数量280,263,4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1466%。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数量277,804,88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4.8383%。具体如下:

股东广州中大控股有限公司代表:卢凯旋先生,代表公司股份132,609,088股

股东广州生物工程中心代表:吴翠玲女士,代表公司股份119,611,880股

股东领航投资澳洲有限公司代表:张斌先生,代表公司股份387,420股

股东:杨美根先生,代表公司股份15,000股

股东、公司董事:周新宇先生,代表公司股份10,702,117股

股东、公司董事:何蕴韶先生,代表公司股份14,479,379股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8人,代表股份数量2,458,5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08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0人,代表股份数量2,860,9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58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80,107,4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44%;反对155,0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3%;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二)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80,106,7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41%;反对155,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6%;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三)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财务决算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0,107,4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44%;反对155,0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3%;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四)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0,069,2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07%;反对193,2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89%;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66,8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2144%;反对193,2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542%;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5%。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

以上通过。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80,107,4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44%;反对155,0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3%;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0,107,4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44%;反对155,0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3%;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05,0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496%;反对155,0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189%;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5%。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305,7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36%;反对163,5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35%;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93,9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1616%;反对163,5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160%;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2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关联股东广州中大控股有限公司、何蕴韶先生、周新宇先生回避了该项议案的表决。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该项议案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2020年财务预算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0,098,9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13%;反对163,5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4%;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9,127,8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48%;反对1,134,6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048%;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25,4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3090%;反对1,134,6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6595%;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5%。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该项议案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会议听取了独立董事吕德勇、陈凌、苏文荣、胡志勇、徐爱民2019年度述职报告。吕德勇先生代表五位独立董事向本次股东大会详尽汇报了各自在2019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日常工作及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等履职的情况。《独立董事2019年度述职报告》全文于2020年4月30日刊登于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王学琛先生、杜旭豪先生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提案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达安基因《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载有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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