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公监函〔2020〕0023号
关于对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中路股份,A股证券代码:
600818;
袁志坚,时任中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孙云芳,时任中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路股份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未及时披露收到政府补助事项
2020年1月18日,公司披露公告称,2019年1月至12月累计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228.25万元,占2018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45.04%。经查明,截至2019年10月9日,公司累计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105.89万元,占2018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89%,已达到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就上述收到政府补助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9年12月13日,公司收到单笔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109万元,占2018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21.51%,但公司也未就上述收到单
笔政府补助事项及时对外公告。直至2020年1月18日,公司才披露上述事项,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出售资产事项前后披露不一致
2020年1月2日,公司披露资产出售公告称,拟以8,482.5万元的价格,对外出售上海英内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3.05%的股权,该笔交易或将产生收益3,863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利润506.79万元的762.25%。公司在公告中同时提示,本次交易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年1月4日,公司披露公告称,由于此次出售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6条规定可以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形,申请不再将出售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就资产出售事项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短时间内发生变化,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信息披露不准确。
综上,公司未及时披露收到政府补助事项;对于资产出售事项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前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 条、第2.1 条、第2.3条、第2.6条、第11.12.7 条等有关规定。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袁志坚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财务总监孙云芳作为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前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 条、第3.2.2 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
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袁志坚、财务总监孙云芳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