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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03-01-03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2年9月10日在《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编号:临2002-044),本公司因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曹杨支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流动资金借款总计7750万元逾期未还,被其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要求本公司偿还本息以及担保人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华控股)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现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将该案的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二中院于2002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案件审理,并于2002年12月25日作出了(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39、340和341号三份《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该三份《判决书》项下的原告为上海银行,被告为本公司和申华控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上述三份《判决书》作出判决如下:
    1、本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银行归还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7750万元。
    2、本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银行支付欠息人民币595237.50元以及分别自2002年6月21日、2002年7月10日起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3、申华控股对本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申华控股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4、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以及其他诉讼费合计人民币825044元由本公司和申华控股共同负担。
    上述三份《判决书》同时均称: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二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态的进展情况,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公告日止,本公司(包括下属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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