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介聘任相关事项的议案》及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基于独立的立场和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调整后的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对公司本次重组事项的相关工作具有胜任能力和执业资质,调整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合理。独立董事同意调整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并将该事项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薛 镭 | 李 飞 | |
史忠良 | 刘 萍 |
202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