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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投能源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20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2020年5月19日已经10届19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和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公司)财务收支、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管理第四条 公司审计部是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职能部门,在公司党委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所属公司可以结合公司实际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在其公司党委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履行内部审计职责,业务上接受公司审计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人员数量应当满足公司全级次审计需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公司内部有关业务人员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审计组,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委托、聘用人员、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应当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做好与社会中介机构的沟通、配合,成果利用等协调工作,并对其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

(一)审计、会计、财务、税务、经济、金融、统计、管理、工程建设、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法律和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以及与组织业务活动相关的专业知识;

(二)语言文字表达、问题分析、审计技术应用、人际沟通、组织管理等职业技能;

(三)必要的实践经验及相关职业经历。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定期接受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了解、学习、掌握并不断更新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持和提升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本单位的财务、会计、采购、销售、资产管理等工作,不得从事其他可能影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的审计事项。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实施审计的。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公司对于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履责、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体系,促进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报告审计工作情况;

(三)对所属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营绩效进行审计;

(四)对所属公司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五)对所属公司开展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

(六)对所属公司物资(劳务)采购、工程招标、重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以及重要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所属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八)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

(九)指导、监督所属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提供真实和完整的有关决策计划、预算决算、财务收支、招标投标、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经济合同、会议纪要、计算机技术文档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和修改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四)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拷贝和复制相关电子数据;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应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予以制止;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财务会计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或者资产,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可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党委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被审计对象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内部审计,需要查询被审计对象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或者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对象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被审计对象应当配合查询并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公司内设机构及所属公司负责人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

(一)报送(送达)审计。被审计对象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

(二)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对象所在地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三)送达审计与就地审计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实施,并根据公司临时安排开展其他审计项目。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具体实施审计工作。内部审计工作程序通常包括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和后续审计四个工作环节。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和时间安排,组成审计项目组、指定审计项目负责人。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内部控制、财务收支等情况初步了解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审计计划,拟定项目审计方案,项目审计方案经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审计方案应当包括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方法、审计组成员分工、审计时间安排等。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项目审计计划编制审计通知书,报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对于以下特殊情况,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一)办理紧急事项;

(二)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依据审计目标获取不同类型的审计证据,对获取的审计证据进行分类、甄别、筛选和汇总,应当考虑审计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关系及证据来源的可靠程度,保证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做到内容完整、记录清晰、说明恰当、结论明确,客观反映项目审计计划与审计方案的制定及实施情况,并包括与形成审计结论和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工作底稿的现场复核。

第二十七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编制审计报告初稿,并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持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如有必要,内部审计项目组可以在审计过程中提交期中报告,

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改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持有异议的,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实,根据核实情况酌情修改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将经过修改的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送审计部门负责人复核,并将复核后的审计报告上报公司主要负责人审定。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意见书,并附上审计报告,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被审计单位应当落实有关审计意见和建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必要时对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的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第三十二条 对于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或具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审计通报。对于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门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和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妥善保存。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关于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八)被审计单位整改报告及附件;

(九)其它应当保存的资料。

第五章 质量控制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要不断提高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国资监管部门、国家审计机关、集团公司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质量检查。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分为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和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包括:

(一)确保内部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并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二)合理配置内部审计资源,建立审计项目督导和复核机制,开展审计质量评估,评估审计报告的使用效果;

(三)审计项目组应当建立严格的审计三级复核制度,

即审计人员、主审、项目组长三级复核;

(四)审计项目组对于难以把握的专业难题,可以请专家出具意见书;对未经审计的项目或内容不予评议;审计中发现违纪和涉嫌违法问题时,要及时向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严重者依法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主要包括审计方案质量控制、审计项目实施过程质量控制、审计结论和报告质量控制三部分。

(一)审计方案质量控制。

1.在制定项目审计方案前,应认真考虑风险、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等,并事先评估各审计项目的风险程度;

2.制定项目审计方案时,应同时明确项目审计的工作目标、工作顺序、所分配的审计资源、后续审计的必要安排等;

3.定期检查审计方案的执行情况,及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补充,保证审计方案的严肃性和落到实处。

(二)审计项目实施过程质量控制。

1.加强过程指导与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各个层次的审计人员所从事的工作给予充分的指导和监督;

2.注重现场检查与复核工作,合理分配现场审计任务,并根据审计任务明确工作责任,明确审计人员应完成的程序、目标及重要性;

3.关注重大财务欺诈、关联方交易及非货币性交易等容

易产生审计风险的重要事项;

4.重视对审计取证和审计工作底稿编制的控制,及时做好有关记录;

5.对于现场审计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要注意及时沟通。

(三)审计结论和报告质量控制。

1.审计项目组应以前期有效审计工作为基础,以合格证据为依据,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评判标准,及时整理、分析和总结,得出恰当的审计和评价结论,形成审计报告;

2.经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后,有关交换意见的报告征求意见稿应予以保留,并将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项目组的书面说明、审计报告修改之处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再次复核。

第六章 审计责任与工作纪律

第三十八条 审计项目组和被审计单位应当充分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审计工作。

(一)审计项目组应做好整个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对审计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控,对审计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解决,提出审计质量要求并对审计质量进行监督复核。

(二)被审计单位应积极做好审计配合工作:

1.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实反映经营管理中与审计内

容相关的事项;

2.提交真实、完整、合法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特别是有关未决诉讼、抵押借款、投资融资、银行存款、担保等方面的资料;

3.说明有无账外资产,有无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资料以及其他资料的行为等;

4.说明在财务、会计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活动中,有无重大违反财经法纪问题。

第三十九条 审计项目组成员对其承担的工作任务负有相应的责任。

审计人员应当对其承担的审计任务承担责任,复核人员应当对其复核的相关内容承担责任,审计项目组组长应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审计过程中应认真遵守以下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

(一)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应当进入审计项目组。

(二)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工作规定以及《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按时完成审计工作。

(三)审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审计结果,不得出具虚假不实的报告,不得避重就轻、回避问题或者明知有重要事项

不予披露。

(四)有关审计项目进展情况、发现的问题、遇到的难点等,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审计项目组组长,同时必须保守秘密,未经审计项目组组长允许不得向非审计人员扩散。

(五)审计项目组人员应当严格保守被审计单位的商业机密,在执行审计业务中取得的相关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将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泄露给公司以外的第三方。

(六)审计项目组人员不得单独与被审计单位商谈审计组提出的审计事项处理意见。

(七)审计项目组人员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八)审计项目组人员不得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九)审计项目组人员不得索要或者接受被审计单位任何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等。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党委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党委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如有与审计法规相抵触的,应以审计法规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批准并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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