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事先提交我们审阅并经我们事前认可。
2、经核查,董事会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均依法进行了回避,参会的非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本次对交易报告书的修订以及明确可转换债券及股份比例不涉及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根据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可转换债券、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的议案》》的授权,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马 洁 黄 健 罗 瑶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