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独立的判断,就公司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均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上述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2、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方式、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陈劲、何圣东、辛金国
202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