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以下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后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已于2019年5月30日经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董事会确定2020年5月18日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获授的激励对象与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且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同意确定2020年5月18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以2.60元/股的价格向14名激励对象授予23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夏明会 宋铁波 张仕华 谢新洲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