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意见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获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2、本次获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本次获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确定2020年5月18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以
2.60元/股的价格向14名激励对象授予23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