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07 证券简称:多氟多 公告编号: 2020-048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5月18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8日9:15至2020年5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公司科技大厦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世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方式 | 股东人数 | 股份总数 | 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现场参会 | 13 | 125,919,117 | 18.4114% |
网络参会 | 7 | 6,816,389 | 0.9967% |
合计 | 20 | 132,735,506 | 19.4080% |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442,83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193%。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河南苗硕(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843,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20%;反对13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8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309,8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11%;反对13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采用特别决议表决,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李世江、李云峰、李凌云、韩世军、谷正彦、焦作多氟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843,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20%;反对13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8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309,8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11%;反对13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采用特别决议表决,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李世江、李云峰、李凌云、韩世军、谷正彦、焦作多氟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843,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20%;反对13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8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309,8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11%;反对13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采用特别决议表决,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李世江、李云峰、李凌云、韩世军、谷正彦、焦作多氟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法律顾问河南苗硕(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河南苗硕(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