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阅读七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资料及经全体独立董事充分全面的讨论和分析,现就七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我们将公司实际情况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进行了认真对比,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2.经审核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切实可行,募集资金的使用有利于公司偿还到期债务和改善经营情况,对于增强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稳健发展是必要和可行的。
3.本次发行制定的《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公司的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
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5.鉴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及使用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6.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也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相关措施及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7、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其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以及与公司签订附生效条件股份认购协议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了与之有关的议案的审议、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办法》、《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8.本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证本次发行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规范的决策程序,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9.经审核公司制订的未来三年(2020-2022年)分红回报规划,我们认为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分红政策,有利于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公司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10.根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文件,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将会触发其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收购的义务。鉴于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其增持的股份,在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的前提下,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的情形。同意公司控股股东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综上所述,经审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相关议案经公司七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赵春光、肖国兴、刘涛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