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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拓红外: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19

证券代码:300455 证券简称:康拓红外 公告编号:2020-035

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5月18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5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年5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年5月18日9:15 至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环保科技示范园7号院2号楼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5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夏刚先生

6.会议召开合法、合规说明: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478,521,4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6.668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65,389,5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97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213,131,8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693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91,904,9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804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1,786,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28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60,118,8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3758%。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议案1.00关于增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1.01关于增选公司监事暨选举姜凝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9,57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3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2,961,5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0.2688%。

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姜凝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1.02关于增选公司监事暨选举彭勃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8,095,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2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1,479,2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8.6560%。

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彭勃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议案2.00关于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8,505,4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7%;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888,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6%;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议案3.00关于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8,505,4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7%;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888,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6%;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议案4.00关于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8,505,4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7%;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888,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6%;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议案5.00关于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8,505,4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7%;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888,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6%;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议案6.00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8,503,6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反对17,8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887,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6%;反对17,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议案7.00关于公司董事2019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478,503,6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反对17,8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887,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6%;反对17,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议案8.00关于2020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102,8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4%;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102,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4%;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议案9.00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授信及相关担保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102,8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4%;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102,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4%;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议案10.00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8,505,4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7%;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888,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6%;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包林律师和张有为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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