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433 股票简称:太安堂 公告编号:2020-051债券代码:112336 债券简称:16太安债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5月18日下午2:50 。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5月18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8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汕头市金园工业区揭阳路28号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太安堂”)麒麟园中座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柯少彬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会议股东的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39人,代表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227,180,005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766,773,200股的29.6281%。
2、出席现场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222,240,410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766,773,200股的
28.9839%。
3、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4人,代表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4,939,595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766,773,200股的0.6442%。
4、中小投资者参加情况
中小投资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6人,代表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4,939,895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766,773,200股的0.6442%。
5、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26,051,1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31%;反对1,093,8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15%;弃权3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81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77.1474%;反对1,093,8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2.1441%;弃权3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7085%。
2、审议通过《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26,049,3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23%;反对1,095,6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23%;弃权3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80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77.1110%;反对1,095,6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2.1805%;弃权3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7085%。
3、审议通过《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226,049,3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23%;反对1,095,6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23%;弃权3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80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77.1110%;反对1,095,6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2.1805%;弃权3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7085%。
4、审议通过《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226,043,8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99%;反对1,101,1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47%;弃权3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80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76.9996%;反对1,101,1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2.2919%;弃权3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7085%。
5、审议通过《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226,045,6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07%;反对1,099,3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39%;弃权3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该议案获得通过。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80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77.0361%;反对1,099,3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2.2554%;弃权3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7085%。
6、审议通过《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同意226,034,2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56%;反对1,110,7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89%;弃权3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79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76.8053%;反对1,110,7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2.4862%;弃权3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7085%。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226,036,0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64%;反对1,108,9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82%;弃权3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79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76.8417%;反对1,108,9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2.4498%;弃权3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7085%。
8、审议通过《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和贷款的议案》
同意226,069,3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11%;反对1,075,6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35%;弃权3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82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77.5158%;反对1,075,6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1.7757%;弃权3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7085%。
9、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柯少芳女士和广东金皮宝投资有限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同意3,82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5138%;反对1,075,7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777%;弃权3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85%;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82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77.5138%;反对1,075,7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1.7777%;弃权3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7085%。
10、审议通过《关于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226,321,1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19%;反对823,8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27%;弃权3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08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82.6131%;反823,8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6.6784%;弃权3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708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郭佳律师和柳启乾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
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太安堂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