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作为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中的《关于聘任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鉴于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服务团队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出具的财务报告能够准确、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能够满足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要求,因此同意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对公司董事会关于上述提案的表决结果无异议,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意见。
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金波 王文凯 陈斌才
2020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