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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龙船艇:关于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18

证券代码:300589 证券简称:江龙船艇 公告编号:2020-038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的履行期限:合同签字生效后17个月内;

3、合同的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合同存在公司不能按时完成交货,导致公司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风险;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风险。

二、合同签署概况

2020年5月18日,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与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海关总署”或“甲方”)签订了《2020年海关40米级缉私艇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合同总价为7,338万元。公司已于2020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项目中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6)。

三、合同交易对手方介绍

1、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基本任务是出入境监管、征税、打私、统计,对外承担税收征管、通关监管、保税监管、进出口统计、海关稽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打击走私、口岸管理等主要职责。海关总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下属的正部级直属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2、关联关系说明:海关总署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

3、交易对方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上市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

年度合同金额(万元)占年度营业收入比例
2017年00
2018年1,134.272.42%
2019年00

4、履约能力分析:海关总署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标的

两艘40米缉私艇;

(二)、交易价格

合同总价为7,338万元;

(三)、交船时间和地点

合同签字生效后17个月内交付至甲方指定海关码头;

(四)、付款方式

1、本合同以人民币结算。

2、付款办法:(1) 预付款:自合同签订生效并收到乙方提交下列单据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人民币22,014,000.00元(大写:贰仟贰佰零壹万肆仟元整);

乙方提交单据:发票(原件)、合同、中标通知书、履约保证金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2)进度款:主要设备(主机、电站、齿轮箱等)订货合同签订后,甲方收到乙方提交以下单据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50%,即人民币36,690,000.00元(大写:叁仟陆佰陆拾玖万元整)。

乙方提交单据:发票(原件)、合同、中标通知书、主要设备订货证明(复印件)。

(3)尾款:自甲乙双方签订完工交接书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交下列单据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按完工进度向乙方支付合同20%的尾款,即人民币14,676,000.00元(大写:壹仟肆佰陆拾柒万陆仟元整)。如有违约情况,尾款还应扣除按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产生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乙方提交单据:发票(原件)、合同、中标通知书、验收证明文件(复印件)。

(4)实行政府集中支付延误时间不包括在上述工作日内。

(五)、违约责任

1、甲方有权根据船检部门出具的不合格或与合同标准不符的证明向乙方提出索赔,要求乙方无按照本条第二款约定的补救方式进行补救,并负责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由于乙方建造原因造成本艇主要设计指标未达到设计要求(但未达到终止条件),甲方有权根据指标达到情况扣除合同总价的5%~10%作为乙方违约金。

2、在合同第十二条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如果乙方对质量差异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补救:

(1)乙方负责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2)在满足基本技术性能需求的前提上,根据货物的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第十二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修期。

3、如果在甲方发出通知后三十(30)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违约责任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期内,按照本条上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质量差异并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将从已付货款中扣回索赔金额。

4、按本条第二款处理质量差异后,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赔偿的权利(赔偿金额不高于履约保证金金额)。

5、误期赔偿:除合同第十五条规定或双方另行约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迟交船艇价格(或未提供服务费用)的千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到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误期货物或服务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

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要求乙方退回甲方已支付货款并追究乙方相应违约责任。

五、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签订的合同总金额为7,338万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3.32%,本合同成功实施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2、本次合同的签订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本合同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产生依赖性。

六、合同审议程序

上述合同属于公司的日常经营合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需要经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亦无需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七、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

2、备查文件:《2020年海关40米级缉私艇项目合同书》。

特此公告。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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