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氏集团”或“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规范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纪律处分或监管措施的情况
(一)监管措施
2017年12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关于对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190号),主要内容如下:
“2017年4月28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6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及相关重组方对公司进
行现金补偿的说明》议案,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的相关规定,补偿责任人徐蕾蕾应于2017年9月30日前对公司做出现金补偿3,294.98万元。2017年11月25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所持股票遭遇平仓被动减持问询函回复的公告》称,徐蕾蕾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于2017年9月30日前筹集足够的现金对公司进行补偿,向公司提交书面承诺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上述补偿款。你公司同意补偿责任人徐蕾蕾变更业绩承诺,未及时履行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及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第7.6条的规定以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5.6条的规定。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二)纪律处分
2018年9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对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主要内容如下:
“2017年10月27日,皇氏集团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3,248.20万元至34,872.30万元。2018年2月28日,皇氏集团披露《2017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7年度的净利润为23,300.69万元。2018年4月20日,皇氏集团披露《2017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预计净利润修正为5,657.72万元。2018年4月26日,皇氏集团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2017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5,674.00万元。皇氏集团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2017年度净利润与2017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皇氏集团未能及时、准确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皇氏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11.3.3条、第11.3.7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2.1条、第11.3.3条、第11.3.7条的规定。
皇氏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黄嘉棣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皇氏集团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皇氏集团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蒋雪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皇氏集团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
17.2条、第17.3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黄嘉棣、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蒋雪娇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除前述事项外,公司最近五年内未再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其他纪律处分或监管措施。
特此公告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