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晋亿实业: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1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亿实业”或“公司”) 2018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光大证券对晋亿实业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75号)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资产及现金认购募集资金总额为792,690,000.00元,其中资产认购部分为308,571,100.00元,募集现金484,118,9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现金部分为人民币473,776,491.10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4月22日出具的天健验〔2020〕86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基本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支付方式,节省财

务费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法规制度,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应收票据或新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并等额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一般结算帐户。该事项授权公司总经理在董事会决定的范围内具体办理。具体操作情况如下:

1、用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应收票据或新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项目款,必须依募集资金使用规定、流程办理,否则不予置换。

2、公司财务部建立募集资金使用台帐,每周将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方式支付募集资金项目的清单汇总后送财务负责人审核,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抄送保荐代表人进行备案,并经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批准后,确认无误后,进行转帐置换。

3、非背书转让支付的票据到期时,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到期应付的资金,不再动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任何资金。

4、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支付方式,节省财务费用。该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向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0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2020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我们审阅并查询了会议文件等有关资料,认为该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支付方式,节省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我们同意该事项。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是以真实交易为背景,不违反票据使用的相关规定。

2、公司拟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3、公司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本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亦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功银
张卫进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