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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远股份:独立董事对增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15

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关于增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鉴于王恩义先生已于2020年4月10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职务,并一并辞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为保证公司董事会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持有公司84,390,841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17.43%)的股东齐广田提名项新波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该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根据项新波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情况等,我们认为其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期限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我们一致同意提名项新波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增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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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 奇 王 谦 于 博

2020年5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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