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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15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 53 号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你公司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其中,你公司预计2020年与新疆协鑫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协鑫”)、无锡中环应用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中环”)将分别发生总额18亿元和55亿元的关联交易。在股东大会召开并审议上述事项前,你公司已与新疆协鑫和无锡中环分别发生关联交易30,727.01万元和121,098.31万元,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3%和9.1%,合计占比为11.4%,你公司未就上述关联交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0.2.4条、第10.2.5条和第10.2.1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5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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