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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宝: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15

证券简称:ST天宝 证券代码:002220 公告编号:2020-032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申请人以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但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十一)项的相关规定,若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重整的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 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 2020年4月30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为0.95元/股。截至目前,公司股票价格收盘价格已连续8个交易日低于票面价值(即1元人民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之十八款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3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连续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低于每股面值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收盘价低于每股面值的情形消除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一、债权人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大连市金州丰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源塑料”)的《告知函》,丰源塑料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大连市金州丰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16914131Q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1987年06月03日

法定代表人:李本斗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胜利路1118号

经营范围:塑料产品及原料经销;塑料制品制造(不含专项审批)。

2、申请人对公司债权情况

丰源塑料与公司自1997年开始有业务往来,丰源塑料向公司提供包装用塑料袋。自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间,公司共欠付丰源塑料包装用塑料袋货款人民币1,119,304.17元。丰源塑料已将公司诉至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并取得胜诉调解书,调解书已经生效。法院判决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欠款1,119,304.1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支付相关款项。

3、公司是否能够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丰源塑料申请公司重整事项裁定书。申请人的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重整申请的相关进展情况。不论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二、重整申请对公司及债权人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如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法院将指定管理人,债权人需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

人或公司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制定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债权人根据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获得清偿。如公司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法院裁定批准,或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将裁定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清算。

三、公司董事会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重整程序以挽救债务人企业,保留债务人法人主体资格和恢复持续盈利能力为目标。

在法院受理审查案件期间,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对公司的重整可行性进行研究和论证。若法院裁定公司进入重整,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的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在平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与各方共同论证解决债务问题的方案,同时将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实现重整工作的顺利推进。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是否能够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

虽然目前债权人已向法院提起了公司破产重整的申请,但该破产申请获得法院的受理,有赖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重整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征求政府、证券监管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后方可裁定受理。法院是否作出受理裁定,主要决于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上市公司是否已经发生重整事由、上市公司是否具有重整可行性、政府、证券监管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是否同意公司进行重整等问题的确认。因此,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股票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十一)项的相关规定,若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重整的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3、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1)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裁定终 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 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 风险。

(2)2020年4月30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为0.95元/股。截至目前,公司股票价格收盘价格已连续8个交易日低于票面价值(即1元人民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之十八款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3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连续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低于每股面值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收盘价低于每股面值的情形消除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鉴于该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该事项进展,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丰源塑料《告知函》

特此公告。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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