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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华录: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13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和预案内容合理、切实可行,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优化资本结构、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预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于即期回报的摊薄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事前认可意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

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华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的理由合理、充分,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关联交易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

五、关于公司与部分发行对象签署终止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因再融资政策法规变化等客观原因,公司同原发行对象湾区产融投资(广州)有限公司、北京久银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邹校红、北京畅行天下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终止原股份认购协议。本次终止事项经过各方友好协商,在协议各方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达成,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终止协议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

六、关于公司与部分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公司与中兵国调(深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中心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本协议的签署是在协议各方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达成,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前述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

七、关于公司与部分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公司与华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国网英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本协议的签署是在协议各方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达成,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前述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

八、关于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引入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兵国调(深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中心、国网英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公司引入上述战略投资者能够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优化公司股权结构,集合战略投资者的资金、渠道等优势,助力公司发展,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

九、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该等协议系签订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的形式、内容及签订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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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云凤吴晶妹杨晓光

2020年5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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