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易华录: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13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和预案内容合理、切实可行,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优化资本结构、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公司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于即期回报的摊薄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公司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公司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华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经审阅《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的理由合理、充分,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关联交易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公司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终止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终止协议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同原发行对象湾区产融投资(广州)有限公司、北京久银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邹校红、北京畅行天下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终止原股份认购协议,是出于再融资政策法规变化等客观原因,本次终止事项经过各方友好协商,在协议各方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达成,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终止协议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与部分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关于公司与部分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与中兵国调(深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中心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该等协议系签订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的形式、内容及签订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与部分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与部分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关于公司与部分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公司与华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国网英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我们认为,公司与前述特定对象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该等补充协议系签订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的形式、内容及签订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公司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与部分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拟引入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兵国调(深

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中心、国网英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能够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优化公司股权结构,集合战略投资者的资金、渠道等优势,助力公司发展,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该等协议系签订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的形式、内容及签订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相关主体就切实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进行承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同时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经审阅《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及相关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梁云凤吴晶妹杨晓光

2020年5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