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和规范信息披露程序,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或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通过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相关备查文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或交易所。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总体要求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披露、透露或者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其中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报送并公告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季度报告,并在指定媒体披露定期报告及其摘要。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九条 临时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决议、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日期的通知、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董事会所有成员应保证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文件的形成程序合法,内容准确、真实、完整,并在此类会议结束后按《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将决议和相关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备案,并办理相关公告事宜。
(二)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独立董事在完成此类文件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与深交所联系并办理公告事宜。
(三)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应当披露的交易,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四)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聘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的除外;
4、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5、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以上1、2、3项标准的,适用其规定进行及时披露,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所指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1、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五)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划分第十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职责与义务:
(一)控股和参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其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与质押事项负有保证信息传递的责任;
(二)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的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具有审核权,对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信息披露前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已向监管机构或公开明确表明异议的、或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三)公司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监督检查的义务,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承担直接责任;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五)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办法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对其提供或应由其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对任何有违本办法的行为和事项,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
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以及个别及连带责任;
(六)公司的关联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办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一条 以上各信息相关方均对公众负有诚信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准确履行。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误,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必要时可追究其法律责任或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 在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执行中,董事会秘书是直接责任人,其有关职责是:
(一)作为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深交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五)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
(六)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七)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以及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
及《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第十四条 在公司互联网、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五章 信息披露程序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纸。定期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除载于上述报纸之外,同时还载于指定的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或本公司网站,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签发(监事会相关文件由监事会主席负责签发);
(四)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组织信息披露文稿的撰写,对公告披露申请书、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等进行签发并送达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经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的总经理或董事;
(三)董事会秘书。
上述任何人对外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在指定报纸上发布公告的时间,信息的内容不得多于公司对外公告的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咨询。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定期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编制并完成披露工作:
1、董事会秘书根据定期报告报送要求,对定期报告编制工作进行部署;
2、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3、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公司的财务报告,并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有关财务资料;
4、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部门人员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交总经理审核;
5、总经理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6、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7、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1、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董事会秘书根据会议决议组织信息披露工作;
2、公司监事会发布的公告,经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后,交由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工作;
3、除上述情况以外的重大信息的编制与披露程序: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部报告责任人,在知悉公司需披露的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并提供相关资料;
(2)董事会秘书接到资料后,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
(3)董事会秘书组织收集临时报告的相关材料,并组织临时报告的编制;
(4)临时报告经提供资料的部门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审核、董事长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工作;
(5)对监管部门所指定需要披露、解释和补充的事项,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安排,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供进一步的解释、说明或补充。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第二十五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待披露事项的基本情况予以披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七条 涉及查阅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由证券部负责提供,并作好相应记录。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应指定人员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并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二十九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向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发生应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真实、准确、完整造成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有权建议董事会或公司总经理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进行自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通报批评、警告或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处理结果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指定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调查内幕信息泄露及内幕交易事件,并将调查结果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违反本办法或不遵守保密义务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通过司法程序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