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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王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13

证券代码:002362 证券简称:汉王科技 公告编号:2020-020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汉王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于2020年5月1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0年5月7日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了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董事会会议应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参会董事人数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形成决议如下: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公司经过认真的自查论证,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各项条件。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信息详见公司2020年5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文件。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每项均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为改善公司资本结构、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满足业务持续发展对资本的需求,公司拟通过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解决相关项目的资金需求,促进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定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具体方案如下:

一、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发行。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发行人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发行对象数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的全部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四、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

五、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最终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计算得出,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发行上限按届时的公司总股本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发行价格,再确定具体发行股票数量。

若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分红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数量及发行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六、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因本次发行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

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七、上市地点

限售期满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八、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6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金额(万元)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万元)
1新一代自然语言认知技术与文本大数据开放平台及应用系统41,908.3725,000.00
2新一代神经网络图像视频与人形行为分析平台及企业端应用项目15,059.318,500.00
3升级笔触控技术的核心芯片及笔交互智能数字产品解决方案23,006.1413,500.00
4补充流动资金13,000.0013,000.00
合计92,973.8260,000.00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投入的资金总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对项目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则先行投入部分将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以募集资金予以置换。

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及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董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所需金额等具体安排进行调整或确定。

九、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由公司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同分享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十、发行决议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信息详见公司2020年5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文件。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按照有关程序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并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三、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编制了《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5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及相关文件。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5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及相关文件。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做出了承诺。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5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及相关文件。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健全利润分配制度,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公司编制了《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5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及相关文件。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的议案》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10]139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于2010年2月12日,完成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股票2,700万股,其中网下向股票配售对象发行540万股及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2,160万股,发行价格为41.90元/股。截至2010年2月12日,本公司共募集资金113,130.00万元,扣除发行费5,529.98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107,600.02万元。该募集资金净额业经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京都天华验字[2010]第013号《验资报告》验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且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董事会应按照本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报告,对发行申请文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的最近一次(境内或境外)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自 2010年公开发行完成后,最近五个会计年度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满五个会计年度。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5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公告》及相关文件。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下午3:00。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投票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10%。 特殊情况是指: 1、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当年发生的投资、技术改造或更新、扩建项目、收购等所需资金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10%。 特殊情况是指: 1、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当年发生的投资、技术改造或更新、扩建项目、收购等所需资金总额超过公司最
3、公司当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公司当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差异化分红政策: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根据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等因素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二)公司因前述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根据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等因素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二)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三)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公司因前述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修订后的文件全文请参见公司2020年5月13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公司章程(2020年5月)》。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公司董事长或管理层在授权范围内单独或共同处理本次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的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包括其后续修订、补充)及监管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市场条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因除权除息等事项、监管部门要求、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总规模内对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或者发行方案的其他内容进行调整;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决定或调整本次发行时机和实施进度;

(2)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包括其后续修订、补充)、有关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情况,制作、签署、补充、修改、报送、递交、完成、发出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办理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各项申报事宜,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3)修改、补充、签署、执行、终止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一切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股份认购协议,承销及保荐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和制度等);

(4)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锁定、上市等相关事宜;

(5)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根据监管机构的意见及本次发行结果适时申请注册资本变更和对本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办理与注册资本变更和修改本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有关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备案和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6)聘请专业中介机构承担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监管要求制作报送文件等,并决定向其支付报酬等相关事宜;

(7)设立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办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宜,并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进行具体安排;

(8)在遵守届时适用的中国法律的前提下,如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有关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政策有新的规定以及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且不允许授权的事项,根据有关规定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包括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的审核反馈意见)和市场情况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等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

(9)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的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与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10)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决定并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其他事宜;

(11)上述第(4)、(5)项的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相关事项存续期间内有效,其他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5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相关文件。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向达成业绩目标的子公司管理层赠予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鉴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汉王影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影研科技”)2019年度业绩达到公司实施的《北京影研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层持股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影研科技管理层持股实施方案”,北京影研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更名为北京汉王影研科技有限公司)设定的子公司管理层股权奖励条件,根据相关约定,公司拟向其持股平台赠予相应比例的子公司股权。

具体情况如下:

一、子公司管理层持股计划概述

为健全子公司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调动各子公司管理层经营的积极性,实现公司及子公司管理团队的共赢。2017年12月5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影研科技管理层持股实施方案》。

二、子公司管理层持股实施方案奖励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影研科技管理层持股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其进行了考核。

经考核,2019年度影研科技业绩目标达成、奖励条件成就,可兑现相应股权奖励比例,具体情况如下:

1、影研科技业绩考核指标

业绩指标2017年2018年2019年三年累计值
营业收入(万元)650084501098525935
净利润(万元)6508451098.52593.5
收入回款率(%)85%85%85%85%

注:

1)净利润为未扣除股权支付费用前的金额2)上述业绩指标,分别按照年度进行累计考核(即 2018 年初考核 2017 年度业绩,2019 年初考核 2017、2018 两年累计业绩,2020 年初考核 2017、2018、2019三年累积额)。对于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两项业绩指标,达成其中一项指标且同时另一项指标达成80%,则视为两项业绩指标达成。

3)收入回款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营业收入*100%

2、影研科技业绩目标完成情况

项目2017-2019年度累计
业绩指标审定数据业绩完成率
营业收入(万元)25,935.0029,977.87115.59%
净利润(万元)2,593.502,195.4084.65%
收入回款率(%)85%102.78%120.92%

注:上表中净利润为未扣除股权支付费用前的金额,其中,2019年度经审计后的净利润为773.06万元,股权支付费用为122.15万元,未扣除股权支付费用前的净利润为

877.36万元;2018年度经审计后的净利润为442.63万元,股权支付费用为270.01万元,未扣除股权支付费用前的净利润为712.64万元;2017年度经审计后的净利润为581.82万元,股权支付费用为23.58万元,未扣除股权支付费用前的净利润为605.40万元.

综上所述,影研科技管理层持股实施方案2019年度业绩目标达成,奖励条件成就。依据相关规定,公司拟向影研科技管理层持股平台赠予相应比例

的子公司股权。

三、本次向子公司管理层进行股权奖励的具体情况

股权奖励约定本次拟兑现的股权奖励数量
1)汉王科技将其所持影研科技股权份额的30%分年度无偿赠予给影研科技持股平台; 2)若激励条件达成,2017 年至 2019年按可行权数的1/3、1/3、1/3分年度实施(除预留部分,预留部分对应的注册资本为15万元)。2019年度影研科技的奖励条件成就,汉王科技拟将可行权的子公司9%股权无偿赠予其持股平台,该等股权与之对应的注册资本为45万元。 鉴于影研科技2017-2019年度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经管理层提议,拟将累计预留部分的股权无偿赠予其持股平台,对应注册资本15万元。

本次实施的子公司管理层持股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子公司管理层持股计划不存在差异。本议案审议通过后,由子公司经营团队拟定具体分配方案上报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小组进行备案。

四、其他中介机构的鉴证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子公司管理层持股计划2019年度业绩目标达成情况实施了鉴证工作并发表鉴证意见,认为影研科技2019年度业绩达成其管理层持股计划设定的股权奖励条件,并出具了鉴证报告(XYZH/2020BJA80192)。

五、对公司的影响

此次向达成业绩目标的子公司管理层赠予子公司股权,是依据公司实施的子公司管理层持股计划进行的,有利于进一步调动各子公司管理层经营的积极性,实现汉王科技以及子公司管理团队的共赢。

十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控制度的议案》近期,公司对内控制度进行了全面梳理,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以保持其与现行法律法规的一致性,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具体内容如下(涉及条款删除或增加时,其他条款依次变更序号):

1、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坚持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坚持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报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
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二十三)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二十三)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可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履行工作职责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参与重大事项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可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
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的相关人员; (七)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八)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4、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5、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6、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7、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8、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公司应参照上述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在公开发布前,应严格依照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或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发布。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负责具体对外公布事宜。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在公开发布前,应严格依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或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发布。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负责具体对外公布事宜。
第九条 公司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使用人报送未公开财务信息。第九条 公司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公司外部人员报送未公开财务信息。
第十条 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并向其发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外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第十条 公司向外部人员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并向其发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外部人员须依法使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的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在公开前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形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如实、完整地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在公开前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形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供公司自查,并在内幕信息时候首次依法公开披露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
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等。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应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时,公司应当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应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时,公司应当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市证监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第十六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市证监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拟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上述“高送转”是指:每10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股数达到8股以上(含8股);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拟披露上市公司持股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结果的公告; (十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拟披露重大资产重组;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
书应及时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或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保密承诺函的方式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市证监局进行报备。会秘书应及时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或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保密承诺函的方式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市证监局进行报备。 (四)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2、拟对《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加强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和规范信息披露程序,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第一条 为加强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和规范信息披露程序,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或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通过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相关备查文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或交易所。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或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通过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相关备查文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或交易所。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总体要求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披露、
透露或者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新增,后续序号依次调整)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季度报告,并在指定媒体披露定期报告及其摘要。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其中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报送并公告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季度报告,并在指定媒体披露定期报告及其摘
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要。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第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八条 临时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决议、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日期的通知、股东大会决议; ..... (三)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第九条 临时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决议、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日期的通知、股东大会决议; ..... (三)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 上述应当披露的交易,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元。 ... 上述应当披露的交易,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四)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 5、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以上1、2、3项标准的,适用其规定进行及时披露;... 9、签订许可协议; 10、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四)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 5、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以上1、2、3项标准的,适用其规定进行及时披露,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实施。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以上文件修订涉及条款删除或增加时,其他条款按照顺序依次变更序号。修订后的文件全文请参见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0年5月)》、《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0年5月)》。

十二、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汉王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汉王影研科技有限公

司2020年根据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拟与参股公司北京中科阅深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预计累计总金额不超过800万元,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2020年初至今,上述交易尚未实际发生。2019年度公司控股子公司未与上述关联方发生同类交易。本次预计金额在董事会决策范围内,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案表决时,李志峰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信息详见公司2020年5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及相关文件。

十三、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

具体信息详见公司2020年5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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