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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12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 300 号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你公司董事赵晖、监事李明均表示无法保证相关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理由为不直接参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无法充分、全面获取相关信息。我部对此高度关注。请你公司严肃自查并说明以下事项:

1、根据你公司公告信息,董事赵晖、监事李明分别于2014年8月、2017年8月起担任你公司董事、监事。

(1)请说明赵晖、李明的具体职责,以及“不直接参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表述是否准确,如是,以前年度是否出现因同样理由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形。

(2)请赵晖、李明自查并说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期间是否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是否存在为免责而声称无法保证相关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形,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6.5条规定的情形,并提出客观证据。

(3)请赵晖、李明按照本所《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做好2019年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的通知》第四条的要求对声明进行整改。

2、你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显示,有1名董事及1名监事对《关于公司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全文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和《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投弃权票,但未披露投弃权票的人员及理由。请你公司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8.1.4条和8.1.6条的规定补充披露各董事、

监事的投票情况,并请投弃权票的董事、监事详细说明投弃权票的理由、是否按照相关规则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5月1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河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5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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