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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宜化: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2019年度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1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

2019年度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〇年五月

声 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或“中信建投证券”)接受委托,担任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宜化”、“上市公司”或“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态度,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交易行为的基础上,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结合上市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出具了本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本持续督导意见所依据的文件和材料由本次交易各方提供,提供方已承诺上述有关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引致的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风险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确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本持续督导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持续督导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持续督导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 录

释 义 ...... 4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 5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 7

三、盈利预测的实现情况 ...... 12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 12

五、公司治理结构及运行情况 ...... 14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 15

七、持续督导总结 ...... 15

释 义

本意见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在本意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计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该差异是由四舍五入所致。

本持续督导意见/本意见/本报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2019年度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湖北宜化、上市公司、ST宜化、公司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本次股权转让/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宜昌新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之重组协议》约定转让标的股权,宜昌新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依据《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宜昌新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之重组协议》约定受让标的股权的行为
交易对方/收购方/宜昌新发宜昌新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标的/标的公司/目标公司/标的资产/新疆宜化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
湖北宜化集团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组协议》《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宜昌新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之重组协议》
《重组报告书》《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财务顾问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A股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方案为上市公司将其持有的新疆宜化80.10%的股权转让给宜昌新发。重组完成后,宜昌新发将持有新疆宜化80.10%的股权并成为其控股股东,上市公司持有新疆宜化19.90%的股权,交易对方以现金支付对价。

新疆宜化净资产评估值为129,836.97万元,前述评估值已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权部门备案,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次交易的新疆宜化80.1%股权对价确定为103,999.41万元。

(二)本次交易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1、湖北宜化已取得的批准及授权

(1)2018年5月4日,湖北宜化独立董事出具了《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本次重组相关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2)2018年5月4日,湖北宜化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宜昌新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关于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之重组协议>的议案》、《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有关的议案。

(3)2018年5月4日,湖北宜化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宜昌新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关于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之重组协议>的议案》、《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有关的议案。

(4)2018年5月4日,湖北宜化独立董事出具了《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就湖北宜化本次重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18年5月28日,湖北宜化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宜昌新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关于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之重组协议>的议案》、《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有关的议案。

2、交易对方已取得的批准及授权

2018年4月17日,宜昌新发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本次交易。交易对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签署了相应的协议并出具了相关承诺函或确认函等文件。

3、宜昌市国资委对《资产评估报告》的备案

2018年4月10日,宜昌市国资委对《资产评估报告》予以备案(备案编号:

宜市国资产权备【2018】8号)。

4、宜昌市国资委对本次重组方案的批准

2018年5月14日,宜昌市国资委出具《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批复》(宜市国资企[2018]2号),同意本次重组方案。

5、湖北宜化集团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同意本次重组方案

2018年5月21日,公司收到湖北宜化集团银行业债权人委员会关于同意《新疆宜化资产重组方案》的决议。

(三)本次交易资产过户情况

根据昌吉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6月7日出具的《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湖北宜化将持有新疆宜化80.10%股权过户至宜昌新发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四)交易对价的支付情况

宜昌新发已根据《重组协议》的约定向湖北宜化支付标的资产全部交易价款。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已经获得了必要的审批或核准,且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标的已经完成资产过户手续,本次交易实施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核准程序,实施过程合法、合规。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本次交易相关各方作出的承诺

本次重组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包括:

1、关于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

承诺主体承诺内容
上市公司1、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4、本公司或本人保证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在本次交易申请文件引用的由本公司或本人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公司或本人审阅,确认本次交易申请文件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与湖北宜化或本人及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湖北宜化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 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承诺主体承诺内容
6、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湖北宜化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宜昌新发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4、保证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在本次交易申请文件引用的由本公司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审阅,确认本次交易申请文件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湖北宜化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湖北宜化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6、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湖北宜化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新疆宜化1、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4、本公司保证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在本次交易申请文件引用的由本公司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公司审阅,确认本次交易申请文件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承诺主体承诺内容
湖北宜化集团1、不利用自身作为湖北宜化股东之地位及影响谋求湖北宜化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2、不利用自身作为湖北宜化股东之地位及影响谋求与湖北宜化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3、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湖北宜化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湖北宜化利益的行为。 4、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将尽量避免与湖北宜化及其控股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5、尽量减少和规范湖北宜化及控制的子公司与承诺人及关联公司之间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定价。同时,对重大关联交易按照湖北宜化的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及时进行有关信息披露。涉及到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在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中回避表决。 本公司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赔偿湖北宜化因本公司及相关企业违反本承诺任何条款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完成后,湖北宜化将继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完善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3、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承诺主体承诺内容
湖北宜化集团1、本公司在中国境内(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目前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任何类型企业(以下简称“相关企业”)不会产生因本次交易而导致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生产经营业务或活动;本公司将对自身及相关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保证将来亦不新增任何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生产经营业务或活动。 3、本公司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公司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上市公司。 4、本公司保证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保障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本公司不利用股东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公司承诺,上市公司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任何条款而遭受任何损失的,本公司均有义务全额赔偿。

4、主体资格和权属承诺

承诺主体承诺内容
上市公司本公司真实、合法及有效持有拟出售的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80.10%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对于标的资产,除《关于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之重组协议》第3.4条约定的情形外,不存在任何以协议、信托或其他方式代持股权的情形,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也不存在设定质押或第三方权利、权利限制、被查封、被冻结的情形或禁止转让的情形;本公司所持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标的资产过户及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5、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声明与承诺

承诺主体承诺内容
湖北宜化集团1、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2、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 (2)保证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3)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3、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4、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5、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
承诺主体承诺内容
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尽量减少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6、保证上市公司在其他方面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保持独立。 如违反上述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本公司将向上市公司进行赔偿。

6、本次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承诺主体承诺内容
湖北宜化集团在持续作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期间,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若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承诺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承诺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承诺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承诺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7、交易对方关于交易资金来源的承诺函

承诺主体承诺内容
宜昌新发1、本次交易全部支付款项资金为本公司股东向本公司投入的注册资本,该等资金为本次交易股权转让价款的具体资金来源,截至目前,本公司尚未实际经营其他业务; 2、本公司将优先以本公司现有资金(来源为股东投入的注册资本金)用于 支付本次交易对价; 3、本次交易支付款项不存在全部或者部分交易款项直接或间接来源于本公 司控股股东宜昌高新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情况。

8、交易对方对本次交易中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问题的承诺

承诺主体承诺内容
宜昌新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和本次交易实际情况,为保护湖北宜化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证本次交易符合监管要求,就本次交易中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问题,补充提供担保措施如下: 1、就《关于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之重组协议》第 7.1 条约定的委托贷款,我公司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外,作为交易完成后新疆宜化的控股股东,并保证新疆宜化将以其存量和新增的可以抵(质)押的资产为上述委托贷款提供抵(质)押担保。 2、就《关于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之重组协议》第 7.2 条约定的湖北宜化 对新疆宜化的担保处理问题,本公司承诺: (1)因未取得相关债权人的同意,湖北宜化对新疆宜化的担保超出其出资比例,就湖北宜化超出出资比例对新疆宜化提供的担保,由本公司以持有新疆宜化的部分股权(不超过 50%,具体根据湖北宜化实际提供担保超出出资比例的金额由双方另行确定)为湖北宜化提供质押反担保。 (2)就湖北宜化为新疆宜化提供的全部担保,作为交易完成后新疆宜化的控股股东,保证新疆宜化提供湖北宜化认可的抵(质)押物,为湖北宜化提供反担保。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本承诺函的规定,根据本次交易的具体实施情况,提供 上述担保措施,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交易各方不存在违反上述本次交易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相关承诺方未出现违反其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做出的各项承诺的情形。

三、盈利预测的实现情况

本次交易并未出具《盈利预测报告》,故相关核查内容不适用。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一)各项业务发展概况

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化肥产品(尿素、磷酸二铵等)、化工产品(聚氯乙烯、烧碱等)的生产、销售。

2019年,受中美贸易战影响,烧碱市场需求下降,价格回落。同时,因国外需求减少,公司另一主导产品磷酸二铵的市场在经历2018年的景气后持续低迷。随着部分落后产能的退出,供求关系改善,公司尿素产品的市场价格企稳回升。2019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46.60亿元,较2018年上升14.42%,实现净利润1.64亿元,较2018年下降38.84%。

为聚焦主业,2019年,公司出资收购了新疆天运化工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湖北宜化国际贸易公司100%的股权和宜昌江家墩磷矿22.64%的少数股东股权。面对不利经营形势,公司继续积极推进辅业资产和低效资产的处置工作。2019年,公司转让了四川雷波卡哈落磷矿71.5%的股权、贵州新宜矿业(集团)有限公司60%的股权、北京宜化贸易有限公司51%的股权和三峡国际金融大厦等房产,回笼资金7.31亿元。

(二)主要经营业绩

上市公司2019年主要财务状况如下:

项 目2019年度2018年度同比增减
营业收入(万元)1,466,002.491,281,226.5314.4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16,439.3926,877.70-38.8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万元)-66,679.33-56,281.30-18.5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225,387.0416,598.371257.89%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90.23-60.0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90.23-60.0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7.09%29.69%-12.60%
项 目2018年末2018年末同比增减
资产总额(万元)2,312,514.862,392,735.40-3.3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万元)16,699.47108,569.14-84.62%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总体经营情况良好,受贸易战及下游需求放缓影响,经营业绩有一定下滑,但公司始终围绕既定战略,聚焦主业发展,其业务发展情况符合《重组报告书》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相关内容。

五、公司治理结构及运行情况

(一)公司治理及运作情况概述

2019年度,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它相关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目前,公司已经形成了权责分明、各司其职、有效制衡、协调运作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各尽其责、恪尽职守、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了广大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公司治理实际状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股东大会

2019年度,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确保股东合法行使权益。上市公司指定的报纸及网站,真实、完整、准确、公平、及时地披露有关信息,确保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公平地获得公司相关信息;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充分、完整地披露股东大会提案的具体内容,确保所有股东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使用所有股东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三)董事会

2019年度,上市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行使职权。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了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确保了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和审慎、科学决策。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等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均能够勤勉、认真地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能够独立履行职责,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和股东权益,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

(四)监事会

2019年度,上市公司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规则、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依据行使职责,向全体股东负责,对上市公司财务以及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等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信息披露

2019年度,上市公司充分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接待股东来访与咨询,加强与股东的交流,保证准确、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有关信息,确保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公司的相关信息,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2019年度,公司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内部控制。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公司运作规范,未发现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持续督导期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各方按照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切实履行了相关义务,实际实施方案与公布的重组方案无重大差异,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各方将继续履行各自责任和义务。

七、持续督导总结

截至本持续督导工作总结报告出具日,本次重组出售的标的资产已经完成交割及登记过户,并履行了资产交割的信息披露义务;交易对方已将本次交易对价支付完毕,重组各方均不存在违反所出具的承诺的情况;本次重组完成后,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提及的上市公司各项业务发展良好;自重组完成以来,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

截至本持续督导工作总结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重大

资产出售项目的持续督导到期。本独立财务顾问在此提请各方,继续关注本次重组相关方所作出的承诺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2019年度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赵 亮汪浩吉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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