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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恩康: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12

公告编号:2020-068证券代码:831173 证券简称:泰恩康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5月11日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郑汉杰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14,07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40%。

(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6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报告总结了公司2019年发展总体情况及董事会的工作情况。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14,07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二) 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报告总结了公司监事会2019年的总体工作情况。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14,07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公告编号:2020-068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三)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报告总结了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的总体工作情况。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14,07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四) 审议通过《关于批准报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华兴所(2020)审字 GD—037 号)。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14,07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五)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报告总结了公司2019年收入、成本、利润等财务数据情况。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14,07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六)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提出了公司2020年收入、成本、利润等财务预算情况。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14,07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七)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同意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14,07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八)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补充公司发展所需资金,公司2019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14,07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九) 审议通过《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告编号:2020-068根据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的要求,需对2017年度、2018年度已披露的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更正。现提请对《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更正后)中部分已披露的信息进行更正。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14,07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十)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1.议案内容:

经审核,《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内容和格式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未发现存在不符合实际的情况,真实地反映出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14,07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十一) 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授

权办理具体事宜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求,适应公司经营和信贷需要,经与有关方协商,在规范运作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的银行贷款实行总量控制,计划2020年度申请人民币授信使用额度不超过2亿元。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并同意公司在执行上述借款计划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计划总额的前提下,根据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对贷款银行、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做出适当的调整;必要时,公司以所拥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机器设备、厂房、土地使用权等资产为综合授信额度内的授信、借款提供担保授权总经理代表公司全权办理上述授信业务,签署各项授信的合同(协议)、承诺书和一切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文件;必要时,董事会授权的代表有权转委托他人履行其责职,受转托人的行为视为董事会授权代表的行为。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14,07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十二) 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0年度公司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规定: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公司根据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对2020年度内可能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公司关联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郑汉杰、孙伟文)预计2020年度为公司及其子公司向银行借款或授信提供担保,累计贷款金额不超过20,000万元,担保金额不超过30,000万元,具体担保形式、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以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7,883,95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郑汉杰、孙伟文回避表决。

(十三) 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审核说明》

1.议案内容:

2019年度公司严格遵循了内控制度,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公告编号:2020-068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2019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编制了华兴所(2020)审核字 GD—041 号《关于2019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核说明》。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14,07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彩章、张韵雯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0-068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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