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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新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12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简称“浙江证监局”)《关于对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25号)和《关于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4号);现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系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中新”或者“公司”)控股股东。截至2019年年报出具日,你公司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ST中新资金余额66,193.70万元,目前尚未归还。上述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及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严肃吸取教训,全面提高合规意识,积极筹措资金归还欠款及利息,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公司应结合还款及整改等情况于2020年5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德松、江珍慧、许俊飞、盛伟建:

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未归还

截至2019年年报出具日,你公司被控股股东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66,193.70万元,目前尚未归还。上述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业绩预告修正不及时

2020年2月3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7,000万元至-99,000万元。2020年4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将2019年度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修正为-180,000万元至-230,000万元。较预亏公告中披露的金额差异较大,你公司未及时对2019年业绩预告进行修正。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十八条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董事长陈德松、时任总经理江珍慧、时任财务总监许俊飞、时任董事会秘书盛伟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陈德松、江珍慧、许俊飞、盛伟建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你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积极督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及时归还占用资金,结合还款及整改等情况于2020年5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公司收到前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已及时转达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公司将按照警示函的要求跟进改进情况并督促其在限期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相关书面报告,依法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更好地维护和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此公告!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五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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