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泸州老窖: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1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

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受托管理人”)作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或“发行人”)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9老窖01”,债券代码112959)和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20老窖01”,债券代码149062)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上述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将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相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诉讼及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

泸州老窖于 2014年10月15日、2015年1月10日披露了与中国农业银行长沙迎新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南阳中州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南阳中州支行”)等三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事项,其中,泸州老窖与工行南阳中州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南阳存款案”)

涉及到的刑事案件,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涉案金额为1.5亿元。具体内容详见泸州老窖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2014-35号、2014-41号、2014-43号、2015-1号、2015-3、2015-4号、2015-11号、2015-20号、2015-25号、2015-44号、2015-45号、2018-17号、2019-11号、2019-13号、2020-6号公告。

二、诉讼及相关事项判决情况

2020年4月30日,泸州老窖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南阳存款案一审《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由工行南阳中州支行对泸州老窖通过全案刑事执行程序不能追回的本金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由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沙支行对泸州老窖的

1.221亿本金通过全案刑事执行程序不能追回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

责任;其余损失由泸州老窖自行承担。现该案处于上诉期(上诉期为当事人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当事人不服该判决可在上诉期内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目前该判决暂未生效。相关进展将后续公告。

中金公司作为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要求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并在此提请全体债券持有人充分关注上述相关事宜,并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