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对相关股东提出的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审议合计持股3%以上股东北大先行和青海普仁,以及唐灼林、唐灼棉等向董事会提交的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侵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相关股东的提案资格、提案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临时提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我们同意将持股3%以上股东北大先行和青海普仁,以及唐灼林、唐灼棉等向董事会提交的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麦志荣 彭晓伟 何卫锋
2020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