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作为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财务总监候选人的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经审阅公司财务总监候选人的个人履历,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候选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3、经了解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其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工作,有利于公司发展。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财务总监的聘任。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木利民 张 林 张居忠
2020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