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机构编号: | z23834000 |
申报时间: | 2020年5月8日 |
一、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 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 况 | 内 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国际金融中心A座 |
法定代表人 | 俞仕新 |
联系人 | 杜筱颖 |
联系电话 | 0551- 68167272 |
保荐代表人:武军 | 联系方式:0551-62207109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
保荐代表人:贾世宝 | 联系方式:0551-62207905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
三、 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 况 | 内 容 |
发行人名称 |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源新材”、“公司”或“发行人”) |
证券代码 | 603527 |
注册资本 | 17,416万元 |
注册地址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凤鸣湖北路48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凤鸣湖北路48号 |
法定代表人 | 封全虎 |
实际控制人 | 封全虎、周丽 |
联系人 | 奚海波 |
联系电话 | 0553-5312330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17年8月24日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17年9月7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 2017年年度报告于2018年4月16日披露 2018年年度报告于2019年3月25日披露 2019年年度报告于2020年4月27日披露 |
四、 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荐机构对众源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工作始于2015年10月,结束于2019年12月末。鉴于众源新材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国元证券仍需对募集资金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
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交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完成对众源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尽职推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2017年9月7日,众源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具体承担了以下主要工作:
项 目 | 督导工作情况 |
1、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通过现场检查、日常沟通等方式督促公司根据新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并督促公司严格执行。 |
2、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公司主要信息披露文件在向上交所报送之前或披露后的5个交易日内,保荐代表人均进行了审阅。 |
3、督导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公司按规定在相关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 通过定期实施现场检查、日常沟通,审阅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单及公司银行存款日记账,实地察看项目建设现场等,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执行情况,并按规定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
4、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 | 结合现场检查、相关议案审阅等,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公允性进行检查并发表核查建议。 |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 |
5、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 结合现场检查等,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督导。督导期内,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形。 |
6、现场检查情况 | 保荐代表人于2018年4月、2019年3月、2020年4月对公司实施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上述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等。 |
7、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2017年9月22日,出具了《关于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关于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2018年4月13日,出具了《关于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2018年8月24日,出具了《关于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关于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2018年8月31日,出具了《关于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2019年3月22日,出具了《关于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
五、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和协调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过程中未发生重大事项。
六、 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为现场检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保证了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掌握发行人经营行为。
七、 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
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责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 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代表人对众源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至本报告报出日在上交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或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 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492号文核准,公司于2017年9月7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11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13.27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1,269.70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4,881.7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36,388.00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8月30日到位。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会验字[2017]4900号《验资报告》验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并在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报告中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所有重要方面予以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 其他申报事项
截至 2019年 12 月 31 日,公司存在尚未完结的事项为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武军 贾世宝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俞仕新
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