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总结报告书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氟多”或“公司”)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光大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
法定代表人 | 刘秋明 |
保荐代表人及联系方式 | 段虎(021-22169999) |
杨卫东(021-22169999) | |
是否更换保荐代表人或其他情况 | 否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002407 |
注册资本 | 68,392.0481万元 |
注册地址 |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 |
主要办公地址 |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 |
法定代表人 | 李世江 |
董事会秘书 | 彭超 |
联系电话 | 0391-2956992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18年8月6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 2018年年度报告于2019年4月20日披露 2019年年度报告于2020年4月24日披露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报文件并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核;组织公司及其证券服务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回复;并指定保荐代表人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了专业沟通。2018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96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25,540,077股新股;2018年7月,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6,220,094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2.5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704,999,978.76元,募集资金净额为698,487,758.67元;2018年8月6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光大证券指定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内,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勤勉尽责,通过开展尽职调查、审阅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提供相关文件、访谈发行人相关人员等方式,密切关注发行人规范运行与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顺利完成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工作。
光大证券在持续督导阶段完成了以下工作:
1、督导多氟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2、督导多氟多建立完善并有效执行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督导其有效执行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的制度,以及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3、督导多氟多建立完善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查阅公司三会资料,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4、督导多氟多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存放和管理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情况。
5、督导多氟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开展关联交易,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持续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对外担保事项及其合法合规性。
6、通过现场检查并形成《现场检查报告》、年度培训、日常沟通、发表核查意见、出具《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文件报送交易所和对外披露。
7、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机构认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多氟多进行持续督导。发行人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
重大事项及相关处理情况如下:
(一)2018年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不准确,与实际净利润差异较大
1、事项说明
2018年10月25日,公司披露了《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5,391万元至28,216万元;2019年2月28日,公司披露了《2018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8年度净利润为15,704万元;2019年3月28日,公司披露了《2018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2018年预计净利润修正为6,591万元;2019年4月20日,公司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显示,2018年度实际净利润为6,591万元。公司在2018年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不准确,与实际净利润差异较大,公司未能及时、准确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多氟多于2019年5月23日收到了《关于对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63号)。
2、上述事项的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针对上述事项,采取了包括查阅上市公司相关公告、及时与多氟多证券投资部及财务部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了解相关事项具体情况、电话和书面督促上市公司积极整改,取得上市公司整改措施报告等多种方式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业绩快报修正的原因、多氟多关于相关会计处理的充分性和合理性的说明、会计师关于相关会计处理的专项意见,以及多氟多关于上述事项的整改措施等。同时,保荐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上市公司上述事项的整改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尤其加强对多氟多信息披露方面的督导,关注其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情况。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生其他重大事项。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能做到及时发出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提前将有关会议资料送交保荐代表人,接受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代表列席各类会议;尊重保荐代表人的建议,完善各类制度、决策程序,补充、完善信息披露资料;积极配合保荐机
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及培训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
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在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中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多氟多持续督导期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内,除前述“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所列事项外,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内,多氟多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履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形。
光大证券作为多氟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承继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扣除发行费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590,379,869.40元,于2015年10月到位。截至2020年4月13日,募投项目“年产3亿Ah能量型动力锂离子电池组项目”的募集资金已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安排全部使用完毕,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办理了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注销手续。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扣除发行费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698,487,758.67元,于2018年7月到位。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累计使用募集资金32,702.63万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为: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35,000.00万元;
2、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余额3,053.90万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所保荐工作指引》的规定,在本次持续督导期结束以后,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督导职责。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段 虎 杨卫东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5 月 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