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收到监管措施的公告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神开股份”)于2020年5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简称“上海证监局”)《关于对四川映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0]105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四川映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具体内容
“四川映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2018年2月24日,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神开股份”)发布《关于收到股东函件的公告》,披露你公司作为神开股份的股东,计划自2018年2月23日起6个月内,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择机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份的7.45%。2018年8月25日,神开股份发布《关于股东未完成增持承诺的公告》,披露截至2018年8月23日,你公司持有神开股份股票数量为25,204,4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93%,较2018年2月22日增持前的持股比例上升
1.30%,未完成本次增持承诺。你公司在承诺期间累计增持神开股份股票4,730,300股,增持比例占公司总股份的1.30%,与此前有关6个月内累计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总股份的7.45%的承诺不相符。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备查文件
1、上海证监局《关于对四川映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0]105号)
特此公告。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