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 修订后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公告编号:2020-056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 |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 |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有关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拟聘任两名独立董事,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的相关规定,现对《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
三、备查文件
《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