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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07

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金峰园路2号;

王永辉,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陈炳华,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徐力,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雪制药”)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年4月26日,香雪制药与广东启德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德酒店”)签署《资产交易协议》,协议约定香雪制药以15.73亿元收购或指定第三方收购登记在启德酒店名下位于广州生物岛环岛A线以北AH0915002地块1号、2号土地使用权与上盖建筑等整体资产。2016年11月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因启德酒店其他诉讼纠纷查封了上述土地使用权。2017年3月,香雪制药与银行签订《出具保函协议》,通过香雪制药银行账户缴

存1.2亿元保证金,申请银行出具1.2亿元的现金保函为启德酒店解除上述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截止目前该1.2亿元资金仍处于被限制使用状态。香雪制药未及时对上述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仅在2017年、2018年、2019年半年度报告以及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等公告中将缴存的保证金作为使用受限的履约保证金予以披露。直至2020年3月,香雪制药对上述担保事项补充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

香雪制药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8.3.4条的规定。

香雪制药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永辉、时任财务总监陈炳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

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香雪制药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香雪制药董事会秘书徐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香雪制药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的规

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永辉、时任财务总监陈炳华、董事会秘书徐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5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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