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站前路;
杨旭东,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张雷,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加食品”)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4年1月29日,加加食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投资合兴(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兴基金”)的议案,加加食品作为有限合伙人使用自有资金2亿元入伙合兴基金,占合兴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99.995%。2015年12月,合兴
基金以9,404万元投资上海加晟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加晟”)。2019年12月11日,合兴基金对退出
上海加晟所得的本金和收益进行了分配。加加食品收回投资本金
及收益共计1.78亿元,预计增加税前利润8,418.5万元。加加食
品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1月2日才披露上述事
项。
加加食品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
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7条、第7.6条、第11.11.5
条及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第1.3条、第5.1.7条的规定。
加加食品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旭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
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
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加加食品时任董事会秘书张雷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
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
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
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旭东、时任董事会秘书张雷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