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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运环保: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08

证券代码:300090 证券简称:盛运环保 公告编号:2020-071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盛运环保”)于2019年7月13日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118),截止本公告日,上述诉讼案件涉及进展以及公司近期新增诉讼案件情况如下:

一、新增诉讼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合肥分行”)

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开晓胜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0元、利息2817222. 23元、罚息690343.67元.(罚息按照合同约定暂计算至2019年12月4日,款清息止),实现债权律师费用30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43537565.9元);

(2)判令原告对被告二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工业区大连路北、山东路东2#厂房(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199325号)、合肥市包河工业区大连路北、山东路东办公楼(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199324号)及土地(土地证号:合包河国用(2013)第004号)在上述第一项应付款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被告三开晓胜对原告第一项诉请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均由各被告承担。

3、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7年8月31日,被告一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运环保公司)与原告民生银行合肥分行与签订了一份《综合授信合同》(编号:公授信字第2H1700000098959号)。合同约定,授信期限自2017年9月15日至2018年9月15日,额度有效期为壹年,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壹亿元。为确保上述债权能得到清偿,原告民生银行合肥分行与被告二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运工程公司”)签订了相应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盛运工程公司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为上述主合同项下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责任,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还与被告三开晓胜签订了相应的《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开晓胜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7年9月25日,被告盛运环保公司因向上游采购原材料的需要与原告民生银行合肥分行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编号:

公借贷字第2H1700000109999号),盛运环保公司申请借款40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具体为2017年9月25日至2018年9月25日,贷款利率为年利率5.5%,合同中还约定了逾期利息和罚息其他相关事项。借款到期后,被告盛运环保公司向原告民生银行合肥分行申请借款展期,并签订了相应的《借款展期协议》,展期期限一年,即自2018年9月25日至2019年9月25日,展期金额4000万元,展期期间贷款利率不变,展期期间及之后适用的逾期罚息利率为上述贷款利率上浮50%。上述借款展期期限届满后,盛运环保公司仍未按期还本付息,各保证人也未按约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原告认为,盛运环保公司已严重违约,原告有权依照合同约定要求其立即支付借款本息,并按约定承担逾期罚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各保证人均应按约承担保证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4、上述诉讼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

5、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5.0129%。

(二)案件二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被告一: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二: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开晓胜

2、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垫付的14014430元及垫付罚息1930718.91元(暂计至2020年3月2日,之后的罚息按照约定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本息合计15945148.91元;

(2)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

(3)判决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第1、2项债务在5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

3、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7年7月25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编号为58012017280459的《开立信用证业务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一申请开立金额为2250万元的信用证,受益人为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有权自垫款之日起按照垫款实际占用时间对应的贷款利率基础上浮50%计收罚息,被告一承担0.475%的开证手续费。同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YZ5801201728045901的《保证金质押合同(单笔)》,该合同约定:被告一设立账号并存入900万元,该账户内的款项质押给原告,原告有权在到期日后优先扣划该笔款项以清偿原告的垫付款。2017年2月6日,被告二和被告三分别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分别为被告与原告在2017年2月6日至2018年2月6日期间、2017年2月6日至2020年1月20日期间发生的债务提供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除了主债权外,还包括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手续费、原告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保证期间为自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上述《开立信用证业务协议书》、《保证金质押合同(单笔)》、《最高额保证合同》签订后,2017年7月25日,原告依约为被告一开立了金额为2250万元的信用证,有效期至2017年8月24日,受益人为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7月26日,受益人兑付了该信用证。有效期届满后,2018年7月19日和12月18日,原告按照约定行使质押权,扣划被告-质押款项8485570元。但对于剩余的垫付款本息,被告一至今未能偿还,被告二、被告三也未履行保证还款责任。截止到2020年3月2日,被告一未能偿还原告的垫

付款14014430元,及垫付利息1930718.91元,原告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4、上述诉讼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已受理。

5、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1607%。

(三)案件三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合肥分行”)

被告: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运环保工程”)、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运环保”)、开晓胜

2、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盛运环保工程立即偿还原告垫付的35933066.67元及垫付罚息9338901.08元(暂计算至2020年3月2日,之后的垫付罚息按照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本息合计45271967.75元。

(2)依法判令被告盛运环保工程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

(3)依法判令被告开晓胜、盛运环保对被告盛运环保工程的上述债务在5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盛运环保工程、盛运环保、开晓胜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

3、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7年11月10日,盛运环保工程与原告签订编号为CD58012017881171的《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协议书》,约定原告作为承兑人、盛运环保工程作为出票人向收款人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开具73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11月8日。上述汇票垫付资金罚息按日计算,日利率为0.5‰,盛运环保工程须承担开票手续费0.05%。同日,盛运环保工程与原告签订了《保证金质押合同(单笔)》,该合同约定:被告一设立账号并存入3650万元,该账户内的款项质押给原告,原告有权在到期日后优先扣划该笔款项以清偿原告的垫付款。

2017年2月6日,原告分别与盛运环保和开晓胜签订了编号为:

2B5801201700000004、2B5801201700000023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盛运环保、开晓胜分别为原告与盛运环保工程在2017年2月6日至2018年2月6日期间、2017年2月6日至2020年1月20日期间发生的债务提供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除了主债权外,还包括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手续费、原告实现担保权利和债券所产生的费用)。保证期间为自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

上述《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协议书》、《保证金质押合同(单笔))、《最高额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约定,于2017年11月10日向盛运环保工程开具了7300万元承兑汇票(其中15张汇票票面金额均为480万元,1张票面金额为100万元),2017年11月13日,收款人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对7300万元汇票进行了贴现。 在上述汇票到期之日后,2018年12月17日和2019年2月20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行使质押权,扣划了盛运环保工程的质押款项37066933.33元。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行使质押权,扣划了盛运环保工程的质押款项37066933.33元。但对于剩余的垫付款本息,盛运环保工程至今未能偿还,且盛运环保和开晓胜亦未履行保证担保责任。截止到2020年3月2日,盛运环保工程未能偿还原告的垫付款项为35933066.67元,利息为9338901.08元,原告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4、上述诉讼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

5、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6.0093%。

二、其他案件进展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除上述新增诉讼案件,另有一起涉讼案件涉及进展,具体进展情况如下:

起诉方被告涉诉原因诉讼涉及金额进展情况诉讼审理结果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开晓胜银行贷款4930.1万元一审判决1、被告环保工程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1782万元、2148.1万元以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全部利息; 2、如被告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义务,则原告有权以位于安徽省桐城市同安北路西侧的土地使用权及位于安徽省桐城市望溪西路盛运机械公司新厂区1号楼#101、安徽省桐城市望溪西路盛运机械公司新厂区2号楼#101、安徽省桐城市望溪西路盛运机械公司新厂区3#101、安徽省桐城市同安北路西侧盛运股份4#101、安徽省桐城市同安北路西侧9#101的5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2019)皖0103民初3739号案件、(2019)皖0103民初3741号案件、(2019) 皖0103民初3742号案件项下全部债权在债权额6000万元范围内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 3、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上述诉讼、仲裁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诉讼、仲裁情况暂时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继续核查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传票》(2020)皖01民初525号

2、《民事起诉状、传票》(2020)皖0111民初2144号

3、《民事起诉状、传票》(2018)皖01民初611号

4、《民事判决书》(2019)皖0103民初3739、3741、3742号

特此公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5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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