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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江生物:独立董事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07

公告编号:2020-030证券代码:834839 证券简称:之江生物 主办券商:东方花旗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0年5月6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督促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发现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若需)报告。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全国股转公司可随时调阅独立董事的工作档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将随着国家日后颁布文件而适时进行修改或补充。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5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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