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 修订后 |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588号26幢501 |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张江高科技产业东区瑞庆路528号20幢乙号1层、21幢甲号1层 |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如聘任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的聘任程序、任职条件及权利义务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如聘任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的聘任程序、任职资格和条件及权利义务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明确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职责及履职程序。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设董事长1人。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人,设董事长1人。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电话、 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时限为:提前5日(不包括会议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电话、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时限为:提前 5 日(不包括会议 |
公告编号:2020-032
当日);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 当日)。在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情况下,可以豁免提前通知时限要求。 |
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
三、备查文件
(一)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