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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莱达:关于收到宁波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08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宁波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宁波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张海洋、尚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3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内容

经查,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9年11月1日,圣莱达全资子公司北京金阳光设备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金阳光)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覃辉控制的星美国际影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美国际)签订了《星美国际影院经营权托管之协议书》。协议约定,星美影院将旗下29家影城的经营权托管给北京金阳光进行经营,北京金阳光负责与影院经营管理相关的全部事宜,并负责支付影院正常运营的一切费用,北京金阳光前期需投入预计不超过7500万元的运营资金。根据该协议书,公司已实际支付7192.31万元,收回139.37万元。

2020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称,因前述交易未履行正常审批决策程序,相关行为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子公司北京金阳光与星美影院签订的协议所涉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5.16%,已达到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标准,但公司未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第10.2.5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张海洋作为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代),尚杰作为公司总经理,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你们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会按照规定于收到决定书30日内向宁波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将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学习和领会,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特此公告。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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