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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补充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06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安科技”或“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以下简称“独立意见”),现公司就独立意见第四条做如下补充:

四、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对2019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我们认为:

(一)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2019 年 3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 2018 年度关联交易及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同意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包括关联方Liquidmetal Technologies,Inc. (美国液态金属公司)向公司采购产品、东莞总设计师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向公司租赁办公室等关联交易),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

截至2019年末,除关联方Liquidmetal Technologies,Inc. (美国液态金属公司)向公司采购产品形成的往来款、广东中道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设计服务形成的往来款及东莞总设计师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向公司租赁办公室形成的往来款以外,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上述资金往来均属于经营性资金往来,均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且信息披露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事项,不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违

背的情形。

(二)公司对外担保

1、公司为深圳市欧普特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普特”)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

(1)2019年4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欧普特工业材料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欧普特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年7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欧普特工业材料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欧普特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8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为巢湖宜安云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安云海”)申请贷款提供担保

2017年12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巢湖宜安云海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巢湖市分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各自持有宜安云海股权比例共同为宜安云海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巢湖市分行申请贷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44亿元提供担保,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此次担保有效期为八年。

2018年1月11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巢湖宜安云海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巢湖市分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9年度,公司除为全资子公司欧普特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控股子公司宜安云海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巢湖市分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外,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公司已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合法合规。除上述补充说明外,独立意见其他内容不变。特此公告。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0年5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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