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516,以下简称:“久之洋”、“公司”或“发行人”)于2016年6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根据相关法规,持续督导期自上市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久之洋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的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内对久之洋进行持续督导。截至目前,西南证券对久之洋的持续督导期已满,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保荐机构名称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
保荐代表人主要 办公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德商国际大厦A座裙楼六层 |
法定代表人 | 廖庆轩 |
保荐代表人 | 侯力、任强 |
联系人 | 侯力、任强 |
联系电话 | 028-87099916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发行人名称 |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简称及代码 | 久之洋,代码:300516 |
注册资本(股本) | 18,000.00万股 |
注册地址 |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明泽街9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明泽街9号 |
法定代表人 | 王振华 |
实际控制人 |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
董事会秘书 | 陆磊 |
联系电话 | 027-59601200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16年6月2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
年报披露时间 | 1、《2016年度报告》,2017年3月31日披露; 2、《2017年度报告》,2018年3月30日披露; 3、《2018年度报告》,2019年4月26日披露; 4、《2019年度报告》,2020年4月30日披露。 |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包括红外技术、激光技术、光学工程、光学元件制造技术等领域核心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包括各类红外制冷/非制冷热像仪、激光测距仪以及相关操控软件系统等。
四、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至2019年12月31日止。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与发行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及相应工作计划;
2、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3、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对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核查;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提交的其他文件;
5、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6、持续关注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相关承诺;
7、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等承诺事项,核查其募集资金投资变更的原因、程序等,并发表核查意见;
8、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9、结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则等,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10、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开展实施的其他持续督导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17年8月10日,因保荐代表人何燕女士个人原因离职,保荐机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由“侯力、何燕”变更为“侯力、任强”。相关变动情况已致函深交所及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予以披露。
除上述保荐代表人变更的情况外,在持续督导阶段,未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阶段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发生重要事项时,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交流,并能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律师和会计师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持续督导期间,均能及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有关专业意见。在持续督导期间,上述证券服务机构均较好地协调配合了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查阅公司“三会”资料和信息披露档案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久之洋能够在保荐机构督导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较为完整。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本次创业板首发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75亿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773.50万元(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27亿元。发行人与本保荐机构、资金存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将上述募集资金妥善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在董事会授权的前提下,按照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加以使用。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上述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均已销户。
本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按年度对久之洋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久之洋对于其创业板首发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本页无正文,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 |
侯 力 | 任 强 | |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 _____________________ | |
廖庆轩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4 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