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076 证券简称:华信国际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国际”或“公司”)全资子公司华信天然气(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天然气”)于近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送达的关于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上海天然气保证合同纠纷([2020]浙01民初489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及《财产保全事项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兴陇”)被告:华信天然气(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天然气”)
(二) 诉讼请求
1、被告上海天然气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华信国际对原告光大兴陇的债务借款本金人民币 293,600,000元、利息人民币12,742,440.55元、罚息(人民币206,600,000元借款本金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6.4%计算罚息;人民币87,000,000元借款本金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 16.4%计算罚息)、复利(人民币704,840.55元利息自2018 年5月31日起,人民币8,470,600元利息自2018年10月30日起,人民币3,567,000元利息自2018年11月30日起,人民币206,600,000元借款本金自2018年10月31日起每满6个月结算的罚息自结算当日起,人民币87,000,000元借款本金自2018年12月1日起每满6个月结算的罚息自结算当日起,均按年利率16.4%计算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
应从中扣除已支付的复利人民币2,424,999.12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 2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以人民币 293,8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3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向原告光大兴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暂计至2020年3月15日为人民币388,558,305.04元)
2、被告支付原告本案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097,583元。
3、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由被告承担。
(三) 事实与理由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光大兴陇诉华信国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浙民初69号)已作出判决,判决华信国际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光大兴陇支付借款本金2.936亿元及其利息、复利和罚息,该判决已于2019年8月2日生效;上海天然气是华信国际的全资子公司,与光大兴陇签订了《保证合同》及《补充合同》,向华信国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华信国际至今未能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光大兴陇要求上海天然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四) (2020)浙01民初489号《财产保全事项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2020)浙01民初489号《财产保全事项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原告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和法律的规定,本院已对你公司的下列财产釆取了保全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冻结被告华信天然气(上海)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账号:1001****6367),实际控制金额人民币8,333.45元。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冻结期限自2020年4月26日至2021年4月25日。
2、 自2020年4月15日起,未经本院允许,你公司不得变更、出质或转让持有的哈萨克斯坦公司Dostyk Gas Terminal LLP (中文译名:多斯特克天然气终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商业识别码051140005382)的股权份额。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待开庭审理,对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2020)浙01民初489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财产保全事项通知书》等诉讼材料
特此公告。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