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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亿实业: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0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〇年四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75号)核准,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亿实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不超过158,538,000股普通股股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发行人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对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全程见证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种类及面值

本次发行股份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二)发行方式及数量

本次发行的股票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之日起12个月内择机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承销方式为代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158,538,000股,未超过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不超过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的发行数量,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75号)中“核准你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58,538,000股新股”的要求。

(三)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5.00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0年4月10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即不低于4.73元/股。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认购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公司和光大证券根据本次发行的申购情况对有效申购进行了累计投标统计,通过薄记建档的方式,最终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5.00元/股,相当于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底价4.73元/股的105.71%,相当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84.60%。

(四)募集资金金额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20〕86号《验资报告》,本次非公开发行资产及现金认购募集资金总额为792,690,000.00元,其中资产认购部分为308,571,100.00元,募集现金484,118,900.00元。保荐承销费用和其他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10,342,408.90元(不含增值税),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现金部分为人民币473,776,491.10元,不超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金额888,312,900.00元,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发行对象及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确定为公司控股股东晋正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正企业”)、晋正企业全资子公司晋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正投资”)、晋正企业全资孙公司晋正贸易有限公司(“晋正贸易”)等12名投资者,其中晋正企业和晋正投资以资产认购,其他投资者以现金认购,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晋正企业、晋正投资及晋正贸易认购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金额符合发行人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本次发行相关决策过程及批准文件

(一)上市公司的决策过程及批准情况

1、2018年8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包括《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晋正企业及一致行动人晋正投资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收购公司股份的议案》等议案。

2、2018年9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18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修订案,包括《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3、2018年9月28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包括《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晋正企业及一致行动人晋正投资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收购公司股份的议案》等议案。

4、2018年12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18年第七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修订案,包括《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5、2019年1月9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包括《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晋正企业及一致行动人晋正投资、晋正贸易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收购公司股份的议案》等议案。

6、2019年7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19年第二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修订等议案,包括《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收益的风险提示及公司采取措施(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收购标的资产重新评估及交易作价不发生变更的议案》等议案。

7、2020年1月3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延长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

8、2020年2月21日,晋亿实业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

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五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议案。

9、2020年3月9日,晋亿实业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五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议案。

(二)中国证监会审批情况

2019年11月29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2019年12月27日,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75号),核准了晋亿实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上市公司已就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依法取得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同意或核准。

三、本次发行具体过程

(一)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2020年4月9日,上市公司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发行方案,收盘后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发送《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本次发行共向129名机构及个人发送了认购邀请文件。其中,前20大股东(剔除关联关系后)20名、基金公司40名、证券公司22名家、保险公司10名、其他类型投资者37家。本次发行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范围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即符合:

(1)2020年3月20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前二十大股东(已剔除关联方);

(2)不少于 20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3)不少于 10 家证券公司;

(4)不少于 5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

(5)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联系及发函过程已经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见证。本次《认购邀请书》发送后至投资者申购报价前,未新增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未启动追加认购程序。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晋亿实业本次发行《认购邀请书》的发送范围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决议。同时,《认购邀请书》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询价对象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相关信息。

(二)投资者的申报情况

2020年4月14日上午9:00-12:00,在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全程见证下,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共收到12家投资者提交的申购报价,提交申购报价的12家投资者均为前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均符合《认购邀请书》的要求,均为有效申购。

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与律师共同核查,自然人陈帅、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卓越港股量化优选产品、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已按《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已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需缴纳保证金。本次发行的询价工作中,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共收到12笔有效报价,有效申购金额为人民币473,400,000.00元。有效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金额:元

序号发行对象全称发行对象类别申购价(元/股)申购金额
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4.7320,000,000.00
4.7420,000,000.00
2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4.7389,900,000.00
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4.8450,000,000.00
4.9540,000,000.00
4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5.2518,500,000.00
5陈帅自然人5.2220,000,000.00
5.0120,000,000.00
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5.1325,000,000.00
5.3118,500,000.00
7太平洋卓越港股量化优选产品保险5.0822,000,000.00
5.2020,000,000.00
8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4.8768,000,000.00
5.0963,000,000.00
5.4048,000,000.00
9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5.4130,000,000.00
1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5.1340,000,000.00
11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法人5.2850,000,000.00
12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5.0040,000,000.00

(三)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得配售情况

根据《认购邀请书》关于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及获配股数的原则,结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需要,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5.00元/股,发行数量为158,538,000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792,690,000.00元,其中资产认购金额为308,571,100.00元,现金认购金额为484,118,900.00元。发行对象及其获配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产品名称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 (元)认购方式锁定期
1晋正企业晋正企业44,309,160221,545,800.00资产认购36个月
2晋正投资晋正投资17,405,06087,025,300.00资产认购36个月
3晋正贸易晋正贸易40,000,000200,000,000.00现金认购36个月
4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东海基金-金龙124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2,500,00012,500,000.00现金认购6个月
东海基金-再融资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1,200,0006,000,000.00现金认购6个月
5陈帅陈帅4,000,00020,000,000.00现金认购6个月
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000,00025,000,000.00现金认购6个月
7太平洋卓越港股量化优选产品太平洋卓越港股量化优选产品4,400,00022,000,000.00现金认购6个月
8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社保基金五零三组合3,000,00015,000,000.00现金认购6个月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委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定增组合8,000,00040,000,000.00现金认购6个月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多策略绝对收益组合1,600,0008,000,000.00现金认购6个月
9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国泰同创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2,000,00010,000,000.00现金认购6个月
华鑫证券中盈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4,000,00020,000,000.00现金认购6个月
1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8,000,00040,000,000.00现金认购6个月
11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00,00050,000,000.00现金认购6个月
12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鑫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1,561,8907,809,450.00现金认购6个月
国泰聚信价值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1,561,8907,809,450.00现金认购6个月
序号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产品名称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 (元)认购方式锁定期
合 计158,538,000792,690,000.00--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数确定为158,538,000股,发行价格确定为5.00元/股。除晋正企业、晋正投资和晋正贸易外,其他发行对象及其出资方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最终参与报价和获配的投资者均在《认购邀请书》发送的投资者中,无新增投资者。本次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报价及最终获配股份数量达到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上限158,538,000股,因此本次发行未启动追加认购程序。

(四)本次发行的缴款与验资情况

发行人与光大证券已于2020年4月16日向上述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配售股份的投资者发出《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

2020年4月20日,本次发行对象均已足额将认购款项汇入主承销商的专用账户。

2020年4月21日,会计师出具了天健验〔2020〕85号《验证报告》。经审验,截至2020年4月20日12:00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收到晋亿实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缴纳的认股资金总额人民币484,118,900.00元。

2020年4月21日,光大证券将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划付至发行人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

2020年4月22日,会计师出具了天健验〔2020〕86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0年4月21日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资产及现金认购募集资

金总额为792,690,000.00元,其中资产认购部分为308,571,100.00元,募集现金484,118,900.00元。保荐承销费用和其他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10,342,408.90元(不含增值税),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现金部分为人民币473,776,491.10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计入股本人民币158,538,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623,809,591.10元。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四、发行对象投资者适当性与私募备案核查情况

(一)发行对象投资者适当性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开展投资者适当性核查有关的工作。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专业投资者I、专业投资者II和专业投资者III,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C1、C2、C3、C4、C5。晋亿实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R3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C3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认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序号获配投资者名称投资者分类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1晋正企业普通投资者C4
2晋正投资普通投资者C4
3晋正贸易普通投资者C4
4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专业投资者I
5陈帅普通投资者C5
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I
7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专业投资者I
8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I
9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专业投资者I
1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I
11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I
12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I

经核查,上述12家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二)发行对象投资者私募备案核查情况

经核查,本次申购最终获配的12名投资者,晋正企业、晋正投资、晋正贸易、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资产认购,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进行相关备案。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管理的东海基金-金龙124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东海基金-再融资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认购,其中东海基金-金龙124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已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产品备案号SJW814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东海基金-再融资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产品备案号SJX767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保险公司,参与认购的产品为太平洋卓越港股量化优选产品,无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进行私募基金备案。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社保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其中参与认购的社保基金为全国社保基金五零三组合无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进行私募基金备案。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委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定增组合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多策略绝对收益组合参与本次认购,其中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委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定增组合已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产品备案号SS8889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多策略绝对收益组合已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产品备案号ST5406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管理的华鑫证券国泰同创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华鑫证券中盈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认购,其中华鑫证券国泰同创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已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产品备案号SJW153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华鑫证券中盈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已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产品备案号SJV245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认购,已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编号P1002316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国泰鑫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聚信价值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本次认购。上述公募基金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法规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进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三)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各发行对象进行了核查:晋正企业是公司控股股东,晋正投资是晋正企业全资子公司,晋正贸易是晋正企业全资孙公司,

上述三家发行对象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除此之外,其他发行对象及其出资方不包括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且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等相关规定。

五、本次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并于2019年11月30日对此进行了公告。

公司于2020年1月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12月27日核发的《关于核准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75号),并于2020年1月4日对此进行了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及关于信息披露的其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和披露手续。

六、结论意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认为:

1、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授权,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募集资

金总额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发行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行对象的确定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本次发行的询价、定价、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3、本次发行认购对象认购资金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等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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