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75号)核准,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8,538,00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92,690,000.00元,其中资产认购部分为308,571,100.00元,募集现金484,118,900.00元,保荐承销费用和其他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10,342,408.90元(不含增值税),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现金部分为人民币473,776,491.10元。上述资金于2020年4月21日到位,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20〕86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于2020年5月6日在嘉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2020年4月21日,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募集资金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后划付至发行人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截至2020年4月2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户名 | 开户行名称 | 账号 | 资金用途 | 金额 (单位:元) |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 | 361058361505 | 晋亿中高端紧固件制造与研发技术改造项目、智能工厂系统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475,661,904.30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61058361505。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晋亿中高端紧固件制造与研发技术改造项目、智能工厂系统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功银、张卫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1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