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保荐代表人 杜俊涛、蒋继鹏联系电话 020-87555888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 内容 |
上市公司名称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 603458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阳关大道附100号法定代表人 漆贵荣董事会秘书 黄国建
证券事务代表 于海联系电话 0851-85825757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7-08-09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本次发行工作概况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勘设股份”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7月3日《关于核准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103号)核准,核准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31,037,867股。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1,037,867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方式为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市值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9.36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11,271,775.12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68,846,109.00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42,425,666.1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5735号)。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8月3日全部到位。公司股票于 2017年 8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五、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有关规定,广发证券对勘设股份的保荐工作期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发行保荐工作阶段;第二个阶段为持续督导阶段,自勘设股份完成首发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和2018年、2019年两个完整会计年度。整个保荐期间,广发证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通过持续、细致的尽职调查工作,参与勘设股份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查阅相关公开信息,要求勘设股份提供相关文件,与勘设股份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实地考察募投项目进展情况等方式,密切关注并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保荐阶段
在发行保荐阶段,本保荐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就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高管人员、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内容进行充分详细的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勘设股份及其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年度报告披露
勘设股份首发上市后,分别披露了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年报。保荐机构分别对上述年报进行了仔细审阅,确认上述年报的编制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现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委派保荐代表人定期或不定期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对勘设股份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中,保荐代表人重点关注了勘设股份的以下问题:(1)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是否有效;(2)信息披露是否与事实相符;(3)募集资金使用与招股说明书中载明的用途是否一致;募集资金的管理是否安全;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情况;(4)发生的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了规定的程序;(5)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的往来;(6)主要股东持股变化情况;(7)经营状况;(8)公司及股东承诺是否履行;(9)现金分红制度执行情况。
3、督导规范运作
持续关注勘设股份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运作及其表决事项,列席了勘设股份部分股东大会;持续关注勘设股份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勘设股份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
源和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勘设股份合法合规经营;督导勘设股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4、督导信息披露
勘设股份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在公告后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在获得有关信息后,及时完成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工作。
5、督导募集资金使用
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勘设股份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督导勘设股份按照公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勘设股份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勘设股份编制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出具了《关于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5900 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与实际情况相符。截至2017年8月3日止,勘设股份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325,814,125.35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序号 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
资金
自筹资金预先
投入金额
募集资金置
换金额
募集资金置换金额占拟使用
募集资金的比例
一 扩大生产规模项目
(%) | ||||
17,478.30 | 17,478.30 | 4,415.87 | 4,415.87 | 25.26 |
二
综合能力提升项目
8,070.33 | 6,870.33 | 1,321.90 | 1,321.90 | 19.24 |
三 基础设施保障项目
14,540.10 | 12,526.33 | 2,843.64 | 2,843.64 | 22.70 |
四
补充流动资金
28,900.00 | 23,398.64 |
五 并购专项资金
20,000.00 |
六
偿还银行贷款
24,000.00 | 24,000.00 | 24,000.00 | 24,000.00 | 100.00 |
合计
112,988.73 | 84,273.60 | 32,581.41 | 32,581.41 |
保荐机构对勘设股份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对上述使用计划无异议。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发行保荐阶段,勘设股份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勘设股份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勘设股份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的交流,且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发行保荐过程中,勘设股份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勘设股份持续督导期间,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查阅公司“三会”资料和信息披露档案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勘设股份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勘设股份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勘设股份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勘设股份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