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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设股份: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0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上市公司简称

勘设股份

杜俊涛、蒋继鹏

保荐代表人上市公司代码

603458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勘设股份”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7月3日《关于核准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103号)核准,核准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31,037,867股。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1,037,867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方式为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市值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9.36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11,271,775.12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68,846,109.00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42,425,666.1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5735号)。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8月3日全部到位。公司股票已于 2017年 8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作为勘设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负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工作。广发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9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广发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广发证券已与勘设股份签订《承销暨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走访、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办公及走访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无违法违规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能够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广发证券督促公司依照最新要求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广发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证券交易所报告。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广发证券已经制定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提出明确工作要求。

50%

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代表人对勘设股份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报告等,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广发证券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公司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勘设股份不存在按照《保荐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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