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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胜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06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已于会前获得并审阅拟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经审阅相关材料并听取有关人员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详细介绍,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切实可行,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和提高公司竞争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3、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共计4名,分别为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中信环境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筹建和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江阴潜龙在渊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富仁集团有限公司。由于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江阴潜龙在渊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与公司第二大股东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上限发行匡算,发行完成后江苏富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的股份超过5%,也视同公司的关联方,因此,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

4、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亦将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公司分别与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中信环境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阴潜龙在渊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富仁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认购协议》,该等股份认购协议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等股份认购协议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6、公司拟引进中信环境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州京江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富仁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战略投资者并分别与中信环境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州京江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富仁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我们认为,前述各战略投资者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中关于战略投资者的相关要求。引入前述战略投资者有利于实现优势互补及合作共赢,提升公司竞争力及增强盈利能力,具有较高的商业合理性,有利于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我们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引入战略投资者事项等均表示认可。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董事会会议在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程龙生 周 辉

钟节平 朱正洪

2020年4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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